问题 | 抓嫖为什么一定要抓现场 |
释义 | 要抓到现行的行为,即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才能进行处罚。“扫黄”是指扫除有黄色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网上淫秽色情信息等危害人们身心健康、污染社会文化环境的文化垃圾。 嫖娼不是必须抓现行,只要公安机关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嫖娼行为,就会追究其法律责任。嫖娼,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对卖淫嫖娼的认定,既可以现场,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只要经过合法的取证程序,最终调查核实的,没有在现场抓获照样可以认定。 1.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2.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3.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全国“扫黄打非”重大案件备案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扫黄打非”案件,系指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范围内,与非法出版活动或者非法出版物相关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扫黄打非”重大案件: (一)依法应当予以吊销许可证的案件; (二)依法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的案件; (三)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制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所述内容以及《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规定违禁内容的出版物,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案件; (五)制售淫秽色情和低俗出版物,在社会上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六)制售侵权盗版出版物,可能引起国际关注、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 (七)阻挠行政执法或者暴力抗法等性质恶劣的案件; (八)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 (九)中央领导或者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领导指示查办的案件; (十)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交办的案件; (十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重大的案件; (十二)其他严重扰乱出版物市场秩序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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