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公司发票备注栏可以不写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建筑公司发票备注栏必须要写,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第四条 第三款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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