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鉴定的提出时间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仔细研读前后两个法条会发现,虽然两个法条的有关措辞比较相近,但前一个法条中表述的“应当”,在后一个法条中表述成了“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因此,虽然两个法条最关键之处仅有两字之差,但应以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后一法条为准。 一、司法鉴定多久可以鉴定 司法鉴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应在诉讼提起后的举证期间申请。但也要区分不同的司法鉴定类型,确定其合理的鉴定时间。 (一)比如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时机如下: 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二)对于建筑物质量鉴定 只要在诉讼有效期内,在一审举证期间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符合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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