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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退役士官安置最新政策
释义
    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年) 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年以上或年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
    士兵退出现役的条件是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1)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2)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3)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6)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7)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8)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9)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士官退役的安置政策与士官的服役年龄有关,服役年龄不同,安置的政策也有所不同,主要是三种,第一种是安排复员,第二种是安排自主择业,第三种是安排退休,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部门是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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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7:4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