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对于担保人是连带担保责任的,出借人可以选择起诉担保人或者借款人,也可以将两者一并起诉。 2、对于担保人是一般担保责任的,出借人可以直接起诉借款人或者将借款人和一般担保人一起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法律客观: 根据《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 债权债务 合同内容,减轻 债务 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 债务承担 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