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支付令以程序简单、见效快而受到当事人的重视,对一些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大多数人采取的方法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请求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在15日之内履行自己的义务。 2、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0条的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次修正》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法律客观: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具有裁定的性质,一经送达债务人,即具有如下法律效力:(一)限期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应当清偿债务。(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民事诉讼法》191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在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