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竞争性谈判可以用综合评分法吗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所谓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是政府采购的一种方式之一。对此,相关法律也有相应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对竞争性谈判确定中标人的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6 14:4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