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次撞击如何认定责任 |
释义 |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第一次交通肇事的情形,结合第二次碾压的实第一种二次碾压际情况,对第二次碾压的处理情节一般有以下几种: 1.第一次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或者车辆在其车道内又被第二辆车或者第三辆车立即碾压;或者是第一次事故后,被害人或者车辆突然被撞进入第二辆车正常行驶的方位,而被第二辆或者第三辆车立即碾压。对这两种情形,第一辆车按正常的事故责任认定,第二辆车发生的事故则属于意外。 2.第一次事故发生后,在第二辆车安全距离之外第二辆车子碾压;或者是第一次事故发生后,经过了一定时间,如数分钟、甚至数小时之后,被第二次碾压的,如何认定第一辆以及第二辆车驾驶员的责任以及能否追究刑事第一种二次碾压责任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 在实际案件中,出现第一种二次碾压的事故责任的认定处理没有多大争议。但就第二种二次碾压事故的处理方式有较大的争议。 一、车祸二次伤害具体情况 1、如果第一次后当事人没有意识到撞到人,那么就只是构成交通肇事罪; 2、如果第一次后已经知道撞到人,并且仍然进行二次碾压的话,不论行为人是想致人死亡,还是只是单纯的不想管被害人生死,那么都构成故意杀人罪。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是另起犯意,所以交通肇事只是停止在二次碾压之前,那么这时候如果行被害人未死,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只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被害人已死,那么就是交通肇事罪和侮辱尸体罪的数罪并罚。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于主观故意的“二次撞击”现象,单从现场痕迹的方面一般很难认定,除非有现场录像、现场的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线索。 对于刹车痕迹与行为人是否进行冲撞准备的证据上,一般可以辩护为出于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过失,所以这类证据并不能作为直接证明犯罪的直接证据。 但是,在交通事故中二次撞击现象的成因中,“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属于逻辑学上的矛盾关系,即二者不可同真,不可同假,必有一真必有一假。也就是说,当交通事故中出现二次撞击现象的时候,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主观故意,则说明对方起码是主观过失。 同时,交通事故中二次撞击是由交通违法或意外的事故引起,如果交通事故行为本身符合交通肇事罪条件的,即使有过失行为引起二次撞击,也是被交通肇事罪吸收,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如果交通事故行为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而过失行为又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则应当根据过失比例承担民事的侵权责任。如果过失行为造成对方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应当是可以追究过失方过失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 在确认存在“二次撞击”后,无法证实第二次撞击的侵权行为方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根据逻辑学的排他性原理,推定第二次撞击的侵权行为方的行为属于主观过失,应当对第二次撞击的损害结果承担过失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