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养老保险怎么算退休工资 退休人员工资即养老金。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二、退休工资什么时候发 1、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自核准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养老金标准按照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计发,具体如下: (1)正常退休人员,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月; (2)提前退休人员,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人力社保部门核准退休之月; (3)因工作需要后延缴费人员,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后延缴费满整年度之月;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延长缴费人员,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缴费满15年之月; (5)工伤医疗期内人员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 2、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延误办理退休手续期间以及后延缴费未满整年度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予以退还,达到退休条件以后调整养老金增加部分累计计算。 三、异地交社保以后在哪领取退休工资 异地交社保以后领取退休工资的地点的相关规定如下: 1、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生产工人50周岁,女性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5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参保人,如属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的异地务工人员,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确定其养老金领取地。 2、其总原则是“户籍优先,从长,从后”;如属广东省户籍的异地务工人员,则按《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确定其养老金领取地,即其最后参保地为养老金领取地。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