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修改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
释义 | ()是否修改信用证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修改信用证的基本程序请阅读: http://www.sbis.com.cn/item-3868.html (2)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修改,必须经开证行、保兑行及受益人同意,否则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只有所有同意后方能生效。 (3)开证行提出修改信用证,自发出修改之日起,开证行即须受该修改内容的约束,而且对已发出的修改不得撤销。直至受益人将接受修改的意见通知修改银行为止,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依然有效。受益人对修改拒绝或接受的表态,也可推迟至交单时。 (4)如果信用证经另一银行保兑,保兑行可对修改内容扩展保兑,并自通知修改之时起受到其约束。也可以不对修改保兑,但它必须及时地将该情况通知开证行和受益人。 (5)同一信用证中的多处修改,必须一次性提出,修改的内容必须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接受其中的一部分而拒绝其余部分。 (6)受益人可以用实际行动表示是否接受。 (7)受益人提出修改信用证,应用电报或传真通知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同时规定一个修改书列达的时限。 有时因货物生产等原因,赶不上装运期,需要将装运朗延期。在提出对信用证的装运朗延期修改时,也需要同时要求有效期随之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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