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哪些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
释义 | 法律分析: 公诉人需要当庭宣读的笔录有以下几种: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对于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以及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被害人的陈述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 证人应当由人民法院通知并负责安排出庭作证。 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存在疑问,确实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且可以强制其到庭的,公诉人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强制证人到庭作证和接受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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