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通常来说,下列债务不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主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债务。
 (5)对夫妻个人债务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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