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如果错过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即不能补领,需等到下次失业时才可领取。失业保险规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