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工业企业 1、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工业企业; 2、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50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工业企业; 3、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新办工业企业。 (二)商贸企业 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 2、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3、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4、成品油零售加油站; 5、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 6、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其他商贸企业(属于本条第(四)款范围的除外)。(注:根据市局其他文件,包括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的新办其他商贸企业) (三)从事小型水电经销的企业。 (四)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总分支机构,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 (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继续、转正的,企业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 1、新办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当月开始三个月内或发生第一笔销售收入的当月开始的三个月内; 其他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条件的次月或达到其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 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次月; 2、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需申请资格继续的,应在经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当月。 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资格转正的,应在纳税辅导期满后申请。 4、临时一般纳税人申请转正的,应在临时一般纳税人有效期满后二十日内,即认定之月起12月后二十日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