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严禁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或巧立名目借节日之机突击花钱; 二、严禁用财政性资金大操大办座谈会、聚餐会、联欢会等各类年会和节日庆典活动; 三、严禁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和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四、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贺年卡及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 五、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 六、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七、严禁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 八、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和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九、严禁参与各种形式的封建迷信和赌博活动; 十、严禁违规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