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建医保报销比例? |
释义 | 福建省的医保报销比例:职工医保可报销的比例为75%,新农合最低是70%。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各统筹区原则上按当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和25%,分别确定年度起付线和封顶线。在职人员报销比例统一提高至7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统一提高至80%,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再提高10个百分点。 以福州市为例,职工医保门诊起付线由原来的1500元降低为800元,在职人员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75%(基层医疗机构8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80%(基层医疗机构90%),封顶线由原来的10000元提高到20000元。 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种类全省统一调整设定为29个。门诊特殊病种参照住院管理,起付线原则上按当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左右确定,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高血压、糖尿病病种单列,限额均为6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参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设定。 值得一提的是,参保人在医保定点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已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的基本药物,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特殊病种都不设起付线,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不计入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特殊病种起付线累计)。 报销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提交材料地点:参保人属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医保科。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申请: 1、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上述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 4、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5、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 三、申请完成: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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