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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释义
    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一、劳动法视同工伤认定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受伤,是可以申请认定为工伤的。公司是需要在一个月内给劳动者申请工伤,最迟在1年内申请,否则就超过工伤认定时间了。
    需要材料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纷争诉讼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不认可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不予受理
    (一)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二)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三)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难免会因为一些意外发生事故,造成个人身体健康有所损害,或者因为长期的某一项工作而造成职业病,这在法律上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用人单位进行一定的补偿,所以了解相关知识能更好的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二、被视同工伤认定程序是怎样的?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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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3: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