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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散煤治理应该哪个部门负责?
释义
    法律分析:
    按照“控制源头、把住质量、管好流通;科学规划、集中经营、统一配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突出责任主体与协同管理相结合,建立政府负责、部门联动、企业落实、社会参与的散煤治理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严格督导,确保全县民用散煤治理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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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