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按照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规定处罚,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五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十公斤)。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多件邮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二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之二规定: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五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十公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