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欠条作为一种文书,是物且是有体物。在此意义上说,它是普通财物。可在我国,盗窃等财产罪的成立以数额较大为起点,而欠条本身作为有体物的价值并不大,所以,难以认为欠条是数额较大的普通财物(有些债权凭证,如不记名、不挂失的国库券等有价证券,虽不同于货币,却具有与货币相似的功能,持有人丧失国库券无异于丧失货币。因此,应认为不记名、不挂失的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属于普通财物)。另一方面,欠条对于被害人而言具有主观价值,但实际上表现为实现债权的证据价值,而不是欠条本身的经济价值。因此,盗窃欠条可能构成盗窃罪的未遂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