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议庭审判原则概述 |
释义 | 合议庭的组成原则及法律规定,包括成员人数单数、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或全部由审判员组成等。合议庭活动原则包括成员平等、审判长发表最后意见、少数服从多数、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等。 法律分析 一、合议庭的组成原则有哪些 合议庭的组成原则有以下几点: 1.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2.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充任;或者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3.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4.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 5.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6.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二、关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法律规定 合议庭组成人员须是单数。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三、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1.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2.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作出判决原则。 结语 合议庭的组成原则主要包括:成员人数单数、由合法任命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充任、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不得随意更换成员、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更换成员、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必须是单数,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或由审判员组成,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合议庭的活动原则包括成员平等、审判长发表最后评议意见、少数服从多数、开庭审理并评议后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一百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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