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 协议收回和依法转让,这是采用频次最高的两种处置措施。 处置低效用地原则: 国土部发布的低效用地的规定,设立了五项基本原则。原则是不能修改的,每个条文都必须围绕这五个原则展开。这五个原则分别是: 第一,由行政机关引导,规划先行。 第二,坚持市场取向,因势利导。规定鼓励土地权利人参与开发改造,鼓励权利人,也就是鼓励原来的土地使用权人一块来进行开发。 第三,坚持公众参与,平等协商。充分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公开性,保障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受益权等,这都是原则性的规定。 第四,坚持利益共享,多方共赢,建立完善激励机制,保障土地权利人、改造方、行政机关等各方的利益。 第五,因地制宜,规范运作。 低效用地界定范围: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城镇中布局散乱、设施落后、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包括低效产业用地(含工业、仓储、物流、科研等用途,下同)、低效商业用地、旧城用地、旧村用地和其他低效用地等五类。 1、低效用地的范围 (1)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 (2)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 (3)“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4)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厂矿和城中村等。 2、明确定义分类 (1)低效产业用地指: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产业用地;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产业用地;列入市、区工业布局调整计划,待搬迁及“退二进三”的产业用地;土地利用强度、土地产出率等指标较低的产业用地;废弃露采矿山用地。 (2)旧城用地指:布局散乱、设施落后,不具有保留价值的城市规划确定按片区实施改造的旧城区、城中村、危旧房用地。 (3)旧村用地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布局散乱、设施落后,需要改造的村庄用地。 (4)低效商业用地指:建筑物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土地利用强度较低、不符合城市规划功能定位和要求的商业、办公、酒店等非住宅类经营性用地。 (5)其他低效用地指:除以上四类以外的利用效率较低、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用地;依据城乡建设规划可利用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用地。 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四条明确改造开发范围。本文件规定的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可列入改造开发范围。 现状为闲置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不得列入改造开发范围。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城镇低效用地的标准,严格控制改造开发范围,对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