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居民生活用水:2.80元/立方米; 2、行政事业用水: 3.90元/立方米; 3、工商业用水:4.10元/立方米; 4、宾馆、饭店、餐饮业等用水:4.60元/立方米; 5、洗浴业用水:60元/立方米; 一、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装表计量; (二)按照生产、经营、生活等用水性质分表计量,如不分表计量的,按其中的最高水价标准计收水费; (三)按水价标准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5‰滞纳金; (四)变更名称、用水地址、用水性质、转户及销户,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二、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城市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城市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城市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或者在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城市供水企业或者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对居民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损坏、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占压、动用城市供水设施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