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 清算 费用,职工的 工资 、 社会保险 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 债务 ,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2、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