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低保取消后如何维权? |
释义 | 公民对行政机关取消低保待遇可申请行政复议,但行政复议前置于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已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情形,对复议结果不服可申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如果公民不服行政机关取消低保待遇的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为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才可申请行政诉讼。 拓展延伸 低保取消后的法律救济途径 低保取消后,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法律救济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首先,可以向社区、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咨询,了解具体取消低保的原因及相关政策规定。其次,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服务机构,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取消低保的决定进行审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或社会组织投诉举报,要求调查处理取消低保的不当行为。最后,可以积极参与公益组织或社区团体的活动,争取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共同维护低保受益人的权益。通过以上法律救济途径,个人可以寻求合法合理的方式来维权,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结语 在低保取消后,个人可以通过多种法律救济途径来保护自身权益。首先,可向相关部门咨询了解取消原因及政策规定。其次,可寻求法律援助,咨询律师了解维权途径。还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审查取消决定,保护合法权益。此外,可向政府部门或社会组织投诉举报,调查处理不当行为。最后,积极参与公益组织活动,争取支持,共同保护低保受益人权益。通过以上法律途径,个人可合法维权,保障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如果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取消其低保待遇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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