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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建设是不是允许垫资
释义
    法律分析:工程建设中允许垫资。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有以下这些:(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坝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张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作为担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条上签名。原告张某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该工程已向他人转包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给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综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垫资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张某返还保证金及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816元,原告张某承担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担2319元。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失赔偿的弥补性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转包资格,为订立合同,向原告张某提供不真实信息,损害了原告张某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原告张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损失。
    二、按揭房能否再次担保抵押
    按揭房是可以再次担保抵押的,即二次抵押。二次抵押贷款是指将已做抵押的抵押物再次抵押,从特定放款人处获得贷款。二次抵押贷款的特点是不用还清以前的贷款,直接再次抵押再次获得贷款,节省了时间和垫资成本等很多中间环节。
    三、工程款利息有那些法律法规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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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0:0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