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功能否弥补刑罚? |
释义 | 重大立功可减刑,减刑期限如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不少于十三年;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不少于二十五年,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不少于二十年。 法律分析 有重大立功可以减刑的期限如下: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拓展延伸 立法改革:解决刑罚缺陷的关键措施 立法改革是解决刑罚缺陷的关键措施。在现行刑罚体系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刑罚过重或过轻、刑罚执行不公等。通过立法改革,可以修订和完善刑罚法律,以解决这些缺陷。首先,立法改革可以确立明确的刑罚标准和量刑准则,使刑罚更加公正合理。其次,立法改革可以引入更加灵活的刑罚形式,如缓刑、社区服务等,以便更好地适应犯罪的不同情况和特点。此外,立法改革还可以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刑罚的有效执行和公正性。综上所述,立法改革是解决刑罚缺陷的重要途径,通过不断完善和调整刑罚法律,可以实现刑罚的功能最大化,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有重大立功可以减刑的期限根据《刑法》规定,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有一定的最低限制。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对于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应当减刑。立法改革是解决刑罚缺陷的关键措施,通过修订和完善刑罚法律,确立明确的刑罚标准和量刑准则,引入灵活的刑罚形式,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可以实现刑罚的功能最大化,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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