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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分支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释义
    法律分析: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法律依据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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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1: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