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支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
释义 | 根据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单位,除非另有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就地预缴、分级管理、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同时规定还指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五类二级分支机构,不得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等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 3、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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