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捡到遗失物是否可以获得所有权 一般而言,捡到遗失物后,并不能直接获得该物的所有权,仍需归还失主,但是满足一定条件后,仍有可能获得该物所有权。《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即拾得人不取得所有权。基于拾得人享有遗失物所有权的合理性分析,捡拾人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并经过一定程序才能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1.必须是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2.须为动产 基于物的性质来讲,在现实中,应该也只有动产才能被拾得,不动产有地上附着性,被丢失的概率几乎为零。 3.拾得人主观状态为无权占有 拾得人不是基于某项业已存在的物权或合同债权而占有该物,而是因偶然因素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这种占有应属于无权占有。至少拾得人要取得所有权,应该满足在拾得物件时为他人代为保管的意思。 4.拾得人应履行法定义务 不履行通知、报告义务,既是侵害他人权利的表现,也是没有履行义务的表现,因此不能取得所有权。 5.法定期限届满 6.拾得人不得为不法行为 拾得人在保管拾得物期间,不得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或导致拾得物毁损、灭失或对拾得物任意加以处置,否则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应丧失取得遗失物的权利。只有拾得人作为善良保管人的时候,才不会从事不法行为,不会将拾得物据为已有、毁损和灭失拾得物。这些不法行为是拾得人为恶意占有人的外在表现,显然成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