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法规定,持有公司股票的人都是公司股东,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召开股东大会应提前二十日通知,临时大会应提前十五日通知,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提前三十日公告。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持有公司股票的人都是公司股东,无论持有多少股票,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会议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临时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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