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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释义
    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1.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2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3.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之下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法律依据:第一条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预付卡不包括:
    (一)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
    (二)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
    (三)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
    (四)发行机构与特约商户为同一法人的预付卡。
    第三条 《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
    (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反洗钱措施,包括反洗钱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活动的措施。
    第五条 《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支付业务设施,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以及容纳上述系统的专用机房。
    第六条 《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所称组织机构,包括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的部门。
    第七条 《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包括信息处理服务和为信息处理提供支持服务。
    第八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包括:
    (一)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50%的出资人;
    (二)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50%的出资人;
    (三)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不足50%,但依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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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8:5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