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在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登记离婚申请书.法律依据: 《民法典 《婚姻登记条例 办理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安徽省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说明:如上述条件不具备,请通过司法程序办理。 所需材料: 1、安徽省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3、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办理程序: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自愿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发给《离婚证》。 办理时限:周一至周五,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双休日、法定节日期间不受理登记业务 受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处 办理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99号“安徽民政大厦”7楼7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