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地域管辖例外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律师分析: 1、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被告和原告住所地均不明确:仍原告就被告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均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的:仍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但究竟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还是被监禁地管辖,取决于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时间是否超过1年。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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