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的起始时间是从哪一年开始的?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从次日起算,取保当日不算在期间内。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的相关规定,如果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应重新作出取保决定,人民检察院在案件移送后也需要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这样解释方便理解吗?(100字) 法律分析 取保候审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也就是说,对于取保候审而言,取保当日不算,从次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2条规定:“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之犯罪嫌疑人”。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拓展延伸 取保候审政策的历史演变及影响 取保候审政策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一种制度安排。这一政策的历史演变经历了多个阶段。最早的取保候审制度可以追溯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初步形成阶段,但在那时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起始时间。随着法律的发展与完善,取保候审政策逐渐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得以广泛应用。取保候审政策的实施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影响,有助于平衡侦查机关的权力与犯罪嫌疑人的权益。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滥用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过长等,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总体而言,取保候审政策的历史演变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结语 取保候审政策的历史演变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间以时、日、月计算,从次日起算,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时应重新作出决定。这一解释有助于理解取保候审的具体计算方式。取保候审政策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也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以解决滥用和期限过长等问题。总体而言,取保候审政策的实施推动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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