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费违约金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
释义 | 法律分析: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其他用户: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法律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三十九条 逾期未交清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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