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投标过程中发现围标,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1、投诉正式受理后,招标采购程序应暂停。2、举报受理后,招标采购程序原则上不停止。3、投诉或举报情况属实,招标采购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行政处罚。4、虽未投诉或举报,但在调查中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一并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