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纪检办案流程和时效 |
释义 | 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1、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 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个查办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1)受理 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经过领导批示后,造册登记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的活动。 (2)初步核实 这是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初核不同于一般人民来信的了解,也不同于立案后的调查。它是案件检查的一个重要的特定阶段。 2、立案检查 立案是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理权限对纪检监察对象的有关违纪问题经过初步调查核实后,认为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案件检查条例》第十六条和《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对此都有相应的规定。 3、调查核实 案件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中心环节,它是进行初核、立案后的一道关键工序,事关整个案件调查成败,在这期间需要对初查认定的问题充实完善证据,同时要对涉及的其他问题以及有关责任人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调查过程中,要查清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条件,违纪行为的发展过程及情节、违纪手段、涉及的人和事以及有关问题的状况、以及造成的后果。 4、移送审理 凡属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党纪处分或免于处分)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方针的要求。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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