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有毒有害物质控制项目为无机污染物、天然植物毒素、真菌毒素、有机氯污染物、微生物共计5类24个,涉及技术指标164个。 2、 饲料种类为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配合饲料。 3、饲料添加剂的卫生指标将在相应的饲料添加剂产品标准中单独规定。 4、调整了限量值的列示方式,对于每一个污染物项目,限量值首先按照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两个大类进行列示:在饲料原料部分,按照植物性原料、动物性原料和矿物性原料亚类分列,在每一亚类中,按照由特殊到一般的顺序列示;在饲料产品部分,按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配合饲料亚类分列,在每一亚类中,按照由特殊到一般的顺序列示。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