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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释义
    法律分析: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第二十一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第二十二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二十三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二十四条 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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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3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