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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打的庭审步骤
释义
    刑事庭审流程是:
    1、开庭。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
    5、评议和宣判。评议结束后即可当庭宣判。当庭宣告判决,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一、如何提起子女抚养费诉讼
    起诉抚养费的程序即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体诉讼程序如下:
    1、起诉:写好起诉状提交到法院。
    2、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工作:
    (1)在5日内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答辩,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2)告知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3)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证据的范围)
    4、当事人的追加。
    (1)时间:答辩期届满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后进行
    (2)程序:开庭3日前用传票通知当事人,用通知书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3)确定开庭日期:开庭前3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
    5、开庭审理
    (1)准备开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
    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可以要求法院重新调查证据、鉴定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陈述: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和法庭调查的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如果不能出庭,经法庭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语言,由法庭宣读;受诉法院委托外地法院代为询问证人的笔录应当在法庭上宣读)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向证人发问,证人应当如实作答当庭出示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当庭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向法庭宣读鉴定的方法和经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法庭审判人员或者勘验人员当庭宣布勘验笔录,拍摄的照片或绘制的图表,应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勘验人发问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别寻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作最后陈述。
    不能当庭认证的证据,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如果认为此次法庭调查,未能查清案件有关情况,法庭可以决定第二次开庭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本次开庭情况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
    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必要的证据已经齐备,即可宣布终结法庭调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3)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4)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进入评议时进行评议,实行少数服从数的原则。评议的情况应当如实制作笔录。评议笔录不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评议毕,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当庭公开宣布判决结果,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要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法院。
    二、行政不作为开庭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不作为开庭程序如下,
    (一)开庭。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通知与告知相关人员。审判长宣布开庭以及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二)法庭调查开庭阶段的事项进行完毕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4、出示、核实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只有经过当庭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5、调取新证据。
    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三)法庭辩论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五)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六)宣判。分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三、认罪认罚之后还要开庭吗?
    认罪认罚之后还要开庭。一般的案件,自检察院诉到法院起三个月内宣判。如果嫌疑人都认罪了,应该是比较简单的案子,正常情况下开庭后不久就能宣判,多数案子几天内就会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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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5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