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要考虑办案进度实际情况,没有确定的时间,由破产审理的法院具体把握。除了第一次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外,其余会议一般由管理人(以前为清算组)或债权人委员会负责。关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应与法院、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方面充分沟通,达成一致,以免中途紧急叫停或仓促上马,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一般要开多少次是没有规定的,但第一次的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拟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二)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 (三)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 (四)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 (五)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 (六)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三)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四)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五)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六)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讨论内容应当记明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