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区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吗 |
释义 | 小区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车位车库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确定;如果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或者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的,属于业主共有。 一、地下停车位是否可以买卖? 这要看停车位的所有权是否在开发商,如果开发商拥有合法的产权,自然就可以对自己的东西进行处分,那么出售停车位也就是合法的。但如果经过认定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停车位,此时开发商就无权进行买卖了。 1、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时,开发公司和业主均无权出售停车位,即使是对外出租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也应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收益用于小区停车位的维护、管理基金。 2、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公司时,开发公司的所有权与小区业主的专用权可能会发生矛盾,开发公司认为既然小区内业主不购买特定的停车位,作为所有权人便有权对外出售多余停车位;业主则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侵犯了小区住户的专用权,一旦将来拥有私家车,将面临无处停车的境地,而为小区规划的停车位早已被“外人”买走。为避免此类尴尬局面的出现,就要求开发公司在处分住宅小区内的停车位时受到相应的限制,也即处分行为不得侵害小区住户的合法权益。 二、地面停车位产权归属应该如何确定 地面停车位产权归属的确定方式: 1、协议确认。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2、业主所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三、小区内停车位归谁所有 对于地上车位,根据有关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除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对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的车位,且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共有绿地建设,则该部分车位归业主所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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