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如何申请撤销 |
释义 | 撤销行政处罚方法: 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不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如果行政处罚有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程序等情形的,会撤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3、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处罚性质: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之后才发现有错误的情况应该及时改正,否则就容易让受害甚至是其他的公众认为我们的政府都不守法甚至是侵害了公民的权益而表示极为不信任,这对以后的执法行为是很不利的,但是原则上政府的任何决定都应该一次保证正确而不是反复修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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