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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流动党员怎么办理
释义
    1、《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基本信息管理系统2005》设定的编码进行统一编号,基层党委加盖印章后,由党支部负责登记、填写、发放。
    2、流出地(单位)党支部负责填写党员的基本信息。
    3、流入地(单位)党支部栏、流入时间栏、党支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栏,一般由流入地(单位)党支部接收流动党员时查验填写。
    4、党员参加党的活动和交纳党费情况栏,一般由流入地(单位)党支部在持证党员离开时查验、填写。主要填写该党员在流入地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
    5、年审(查验)栏由年审时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负责填写,年审应结合党员民主评议进行,每年一次,一般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
    6、党支部盖章或支部书记签章栏填写时,党支部有公章的须加盖公章,没有公章的可由支部书记个人签章。
    下列情况不能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1)短期(6个月以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的党员,仍开具党员证明信。
    (2)长期(6个月以上)外出务工经商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3)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所在单位的党员)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4)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有3名以上党员的,可通过建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管理。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
    第一条
    《流动党员活动证》的适用范围
    《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活动的凭证。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基层党委、总支或支部,下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条
    《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制发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按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印制,印制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确定,并加强管理。《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加盖印章后登记发放,农村由乡镇党委发放,城市分别由机关党委(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和街道党委(工委)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不准将其用于使用范围以外的其它活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签发单位党组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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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9:4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