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先,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延展性。这主要是由行政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的。在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部分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影响较大,应当适用较高的证明标准;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影响较小的,应当适用较低的证明标准。另外,行政行为作出时,公权力较强,当事人自治程度较弱,应当适用较高的证明标准;相应地,行政行为作出时,公权力较淡,当事人自治程度较强,应当适用较低的证明标准。这是其灵活性的主要表现。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包括说服责任和推进责任。对于前者,主要是被告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责任,其证明标准一般应达到明显的优势证明标准,甚至排除合理的怀疑标准;后者主要是原告证明行政诉讼的程序事实或推进行政诉讼的责任,一般要求符合优势证明标准。这是其延展性的主要表现。二是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证明主体的确定性。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的证明主体不在同一位置,因为证明责任不同于被告和原告的证明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大大超过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其重要后果是证明标准因证明主体而异。举例来说,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是指被告在承担举证责任时,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事实要达到的标准,而非对原告的严格要求。这类似于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的证明要求。当然,在一些公权力较弱、行政相对人自治程度较强的领域(如行政裁决、行政合同等)。),有类似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证明标准。第三,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中间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一般适用于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一般适用于高度覆盖的标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不是前者严格,后者宽松,而是两者之间的界限,即一般适用明显的优势证明标准。第四,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可以司法审查。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主要是被告或者类似被告的第三人履行说服责任证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也是法院审查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