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岛人才引进落户办理材料 |
释义 | 1、申请人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 (4)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或者单位集体户接收函或者人才集体户接收函; (5)落户集体户的,应当提供在青无合法固定住所凭证(网上核查不到的出具); (6)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2、随迁配偶和子女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4)亲属关系凭证; (5)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 (6)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当提供其父母结婚证;亲生父母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已经生效的含有抚养权内容的离婚判决书或者裁决书; (7)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人死亡需要与另一方父亲或者母亲办理随迁落户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抚养权人注销户口证明; (8)丧偶再婚携带未成年子女与再婚配偶办理人才引进落户的,应当提供原配偶注销户口证明; (9)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法律咨询: 网友:落户条件? 律师: (一)高层次人才 符合《关于印发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8〕27号)的人员。 (二)学历人才 1、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人员; 2、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 3、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专科学历的人员。 (三)技术技能人才 1、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 2、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在国家级 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 3、有接收单位,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 4、有接收单位,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 5、有接收单位,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 6、有接收单位,40周岁以下,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有接收单位,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其中,在新区落户取消缴纳社会保险年限限制。已落户新区的上述人员拟迁往城区的,应达到相应城区落户条件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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