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名称简写为是不是不能加书名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应加书名号。凡被批转(转发、印发)的请示、报告以及方案、意见、规定、决定等文件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不加书名号。《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公文标题是个名词性偏正词组,而不是句子。其一般构成形式可表示为:发文机关+ “关于”+ 事由+ “的”+文种。介词 “关于”联结发文机关和事由;助词 “的”联结事由和文种。如 《国务院关于制止滥发各种奖券的通知》,文种 “通知”是中心词,“国务院”和 “制止滥发各种奖券”共同充当文种 “通知”的限制成分。 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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