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改名字的正当理由 |
释义 | 改名字的“正当理由”通常指: 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 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不雅文字等; 4、父母离婚需要更改姓氏的; 5、变更收养关系的; 6、其他需要变更姓名的情形。 目前进行姓名变更具备条件,你都知道哪些呢?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 (4)单位职工需所在单位人事部们准予变更的证明; (5)其他证明。 律师提醒您,一旦更名成功,所有原先的记录,包括毕业证、社保证卡、公积金帐户、甚至婚姻证明等都需一一更正,否则的话,遇到需要审查相关证件时,姓名不符将带来无尽的烦恼。 您了解了吗?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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