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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改名字的正当理由
释义
    改名字的“正当理由”通常指:
    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
    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不雅文字等;
    4、父母离婚需要更改姓氏的;
    5、变更收养关系的;
    6、其他需要变更姓名的情形。
    目前进行姓名变更具备条件,你都知道哪些呢?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
    (4)单位职工需所在单位人事部们准予变更的证明;
    (5)其他证明。
    律师提醒您,一旦更名成功,所有原先的记录,包括毕业证、社保证卡、公积金帐户、甚至婚姻证明等都需一一更正,否则的话,遇到需要审查相关证件时,姓名不符将带来无尽的烦恼。
    您了解了吗?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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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3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