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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回后继续加工的消费税如何处理
释义
    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销售的,消费税计入成本:收回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才不计入成本。由于消费税只征收一道环节,不重复征收,所以如果直接销售,在加工时就缴纳,销售时不再缴纳。如果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再销售时这个消费品要单独缴纳消费税,等于一个东西交2次税了,所以在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成本。
    根据税法的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在销售时不在征收消费税。
    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委托方相关会计处理:
    1.发出委托加工物资借:委托加工物资贷:原材料等科目
    2.支付加工费借:委托加工物资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3.支付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委托加工物资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4.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借:库存商品等科目贷:委托加工物资。拓展资料:如果以计划成本核算,在发出委托加工物资时,作借:委托加工物资(实际成本)贷:原材料(计划成本),两者之间的差额进入到材料成本差异这个科目,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的税金有消费税等除增值税以外的税金。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应视同材料购入结转采购形成的材料成本差异额。
    借:原材料(计划成本)贷:委托加工物资,两者之间的差额进入到材料成本差异这个账户。凡属加工物资用于应交增值税项目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企业,其加工物资所应负担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不计入加工物资成本;凡属加工物资用于非应纳增值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加工物资,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凡属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其所负担的消费税应计入加工物资成本;如果收回的加工物资用于连续生产的,应将所负担的消费税先记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第十一条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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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7:57:09